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渭南市银团贷款业务发展,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更好地支持渭南市经济发展,渭南市银行业协会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渭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会员单位协商约定,特制定《渭南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渭南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的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合作,共同推动渭南市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自觉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法一指引”),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第六条 渭南市银行业协会根据《渭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成立渭南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团委员会”),在渭南银监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维护渭南市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七条 会员单位为单一项目(以发改委项目批复文件为准)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积极支持融资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项目的融资业务以银团贷款方式进行。
第八条 牵头行应向其他会员单位及时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并抄送银团委员会;牵头行邀请函发送的会员单位数量不少于5家,收到邀请函的会员单位无论是否愿意参团,必须在邀请函约定的截止日前向牵头行发送是否参团的书面回执。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可由拟组建银团的牵头行向银团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经银团委员会同意之后,牵头行可以先与借款人签订银团合同并发放贷款;同时银团合同中应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牵头行应在6个月内转让贷款额度,或将未发放贷款的剩余额度组建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后续银团操作,以确保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参与行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一)贷款项目金额过大、意向参与行过多、各参与行贷款评审周期过长等原因造成短期内难以就组团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二)被邀请银行均书面回执表示不愿参团的,或被邀请银行书面回执表示愿意参团,但因各种原因在短期内无法做出贷款承诺而造成银团无法按照客户需求组成并发放贷款的;
(三)其他原因。
第十条 对于会员单位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贷款,但存在客观原因不适宜组团的情况(如外汇、股权等特殊类型贷款项目),由会员单位向银团委员会提出不予以组团的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由银团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放贷。
第十一条 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保障银团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银团委员会制定的银团贷款组团流程及银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向借款人收取银团贷款的相关费用,银团贷款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安排费: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比例一次性收??;
(二)承诺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比例每年收??;
(三)代理费: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
(四)其他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操作银团贷款业务时建议优先考虑使用或参照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等,并在这些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第十五条 参加银团贷款的会员单位在签订银团合同时,可自行约定各自贷款发放时间、发放比例、还款时间和还款比例。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各参加行在执行银团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如需转让银团贷款份额的,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同》以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自行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渭南市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委员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在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银团贷款业务纠纷,可由当事会员向银团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各银团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均有义务对违反本公约的任何行为向银团委员会举报,经银团委员会查实后按照本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渭南市银行业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则和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一)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银团委员会成员行资格;
(四)暂停、取消其渭南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行资格;
(五)报请渭南银监分局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渭南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同时报渭南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后加入协会的各会员单位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渭南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